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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新闻] 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江陵警方贯彻落实《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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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3 09: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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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江陵警方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五个一律”即一是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对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首接责任人要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二是一律实行限时办结。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符合出具条件且能够当场出具的,应按照规定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告知群众办结时限,在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后及时出具;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对已实现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向社会公布,针对这些事项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

四是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反馈。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统一的告知书式样。

五是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开具证明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那么,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的情形有哪些呢?记者了解到,属于以下五类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已经证实的;无历史户籍档案支撑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历史户籍档案支撑的其他证明材料。

此外,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2016年9月1日联合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江陵警方承诺,坚决贯彻执行公安部《“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快更好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来源:江陵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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