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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偿还巨额债务,短短7个月时间内,利用自身信誉,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二百余万元。近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尚某某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江陵县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在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身负巨额债务、明显资不抵债的真相,虚构借钱办理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代为购买土地产权等事实,多次以“借款”、收取“定金”为名,骗得雷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6人财物共计二百余万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所欠的高息借款。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日前,已依法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江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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