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0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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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控制露天烧烤污染,全力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县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区域范围
县城区禁止范围为:东至新G351,南至南环路,西抵长江,北至富民路。
二、相关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在上述区域内的烧烤食品经营商户,应实施店内烧烤食品,规范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在店外占道摆放桌椅、烤炉等经营工具从事户外烧烤。
3.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郝穴镇政府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加强露天烧烤管理,督促相关经营商户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后达标排放。
三、法律责任
1.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举报
广大居民如发现上述区域内有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可拨打0716—4738376、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江陵县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图
来源:江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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